外判清潔追討遣散費廿月 食環監管外判機制失效

2013 年 08 月 19 日

清潔工人職工會  新聞稿

外判工友 二十個月堅持追討遣散費

無恥利興 高院敗訴輸打贏要

食環卸責 坐視工友被剝削

利興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利興)為香港大型清潔外判商之一,承辦食環署、房委會等政府部門的清潔服務。201112月利興與食環署的灣仔街道清潔合約到期,利興不願按法例要求支付遣散費,反而假借調職來迫工友自動離職。因此清潔工人職工會(本會)介入並協助受影響153位工友到勞工處及及勞審處追討約200多萬遣散費。由於追討人數眾多,當時勞審處決定先處理其中數名工友的追討作為測試案件。測試案件的工人於20127月及8月的聆訊及覆核中獲判勝訴,並已獲全數遣散費。利興於201210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獲批准,經利興拖延多時後案件終於在今年620日審訊並於716日判決,工友再次獲判勝訴。(時序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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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興輸打贏要 違反承諾

2012年勞審處審訊期間,利興老闆甄韋喬表示爭議主要為法律方面,如法庭判決工人有權獲得遣散費,利興樂意支付。經過長達年半的審訊,高等法院再次確認工友勝訴,利興亦表示承認結果並不再上訴。根據2013716日高等法院頒發的判詞,法官認為利興與工人簽署的標準合約內有隱含條款令到該僱傭合約成為有期限的合約,約滿日為利興與食環署服務合約完結時,即20111231日。毫無疑問,這個判決適用於所有測試案件以外的工人。於測試案件審訊時亦已有充足文件證明其餘年資兩年以上的約150位工友皆與利興簽定高等法院判決所指的兩年期標準合約,而且利興並沒有根據僱傭條例於完約前7日向工友提出新合約。因此根據僱傭條例,這些工友都應獲賠償遣散費。

於高等法院頒發判決後,本會再次聯絡甄韋喬要求利興儘快根據判決賠償其餘工友遺散費。但甄韋喬違反承諾,托詞其餘工友的個別事實背景有所不同,除非他們各自都獲勞審處判決,否則不會賠償。

02

外判工友追討困難 遣散費路漫長

現時僱員一般追討僱傭保障主要是先到勞工處登記並嘗試與僱主和解,如仍未解決則要到勞審處追討。勞工處的日期解彈性,但到勞審處追討則需於預約日期落案並於指定日期出席一次或以上的審訊。對於外判制工友,現時漫長的制度令他們追討十分困難!現時大部份灣仔工友都已轉投新外判承辦商,由於人手長期不足而且受影響人數眾多,工友難以請假追討。有時工友安排假期落案後卻未能出席聆訊而被迫撤銷,有些工友甚至連排期落案也請不到假。

灣仔153名追討工友當中,目前只有80多位已經落案,本會早前曾要求食環署協助安排受影響工友請假落案,但最後都只有十多人成功請假到勞審處落案追討。本會估計,測試案件外其餘148位工友如要獲得勞審處判決,可能要分為幾十組分別追討並且可能要多半年甚至一年才能全數解決。如利興於審訊再次採取拖延戰術,工友獲得遣散費將遙遙無期。

政府監管如無牙老虎 坐視外判工被剝削

政府一直強調有制度保障外判非技術工人的權益:如有承辦商因違反勞工法例而被定罪或於「扣分制1」下被扣滿三分,政府將於五年內不考慮該承辦商的投標建議。本會認為現時制度監察範圍狹窄,對無良公司根本沒有阻嚇作用。以利興為例,由拖欠工人遣散費至今,利興已獲得11份合共總值123百萬的政府外判合約(附件3)。

由事件初期到高等法院上於期間,食環署多次以案件審訊中為由拒絕會見工友或提供協助。於獲得高等法院判決後,本會再次要求食環署介入協助工友追討,食環署卻以職權範圍推卸責任,拒絕會見工友及表示工友應到勞審處自行追討遣散費!

我們對利興無賴拖延感到無奈及政府監管無能深表遺憾,我們要求:

1. 利興停止拖延,立即根據判決支付全數遣散費給所有灣仔工友。

2. 食環署立即與工友會面,協助工友追討。

3. 政府應嚴懲利興,檢討現時監管制度,將支付遣散費責任等列入扣分制並同樣停止接受被勞審處裁定敗訴的外判承辦商的投標。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會組織幹事施城威先生(6448 3283 / 2790 4848)。

清潔工人職工會

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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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高等法院就利興上訴案件的判決(HCLA 13 / 2012) 節錄

(全文請見: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8096

上訴議題

12. 雖然上訴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共有7條,但其主要理據只涉及一個議題,即第三份僱傭合約是否一定期合約,其固定時期結束於20111231日。若然,《僱傭條例》第31D(1)(b)條便適用,申索人等可被視為遭上訴公司於同日解僱,上訴公司必須按第31B(1)(a) 條支付遣散費。

13. 第三份僱傭合約並沒有明訂的合約條款說它是一定期合約,其固定期結束於20111231日。本席要處理的是,當解釋第三份僱傭合約時,有否這樣的隱含條款。

隱含條款

14. 第三份僱傭合約的相關內容如下……

20. 本席認為,從上文所提到的合約內容看來,第三份僱僱合約的立約意圖是明顯不過的:第三份僱傭合約是為了第二份服務合約而簽訂的,前者存續長短和後者的固定期限掛鈎。雖然第三份僱傭合約沒有明訂條款,但必定有隱含的條款來體現這樣的立約意圖。

25. 在本案中,最重要的客觀事實是,上訴公司不能以其他僱傭合約,只能以政府標準僱傭合約聘用申索人等為第二份服務合約工作,因為根據相關的規定,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若需聘用僱員為服務合約工作,必須根據服務合約的要求,與僱員簽訂政府標準僱傭合約,其用意其用意正如林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所說:

「事實上,自20054月起,政府就以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外判服務合約,規定有關服務合約承辦商必須與其聘用的非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以確保由承辦商聘用為該服務合約提供服務的僱員的工作地點、工作時數、工資的計算及數額須依從該服務合約相關條文規範,目的在於為向政府提供服務但由服務承判商聘用的非技術工人提供清晰及穩定的工作地點及時間

29.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第三份僱傭合約有一穩含條款,規定第三份僱傭合約是定期合約,其固定期和第二份服務合約的固定期限掛鈎,即結束於20111231日。

結論

30. 本席認同林審裁官的裁斷,《僱傭條例》第31D(1)(b)條適用,第三份僱傭合約於20111231日結束,申索人等可被視為遭上訴公司於同日解僱,上訴公司須按第31B(1)(a) 條支付遣散費。這既是本席的結論,上訴公司有關「變相解僱」的上訴理據就不用處理。

附件2

「利興拖欠200萬遣散費」時序表

時間 利興 食環署/勞工處/
勞審處/法庭
清潔工會
2011年12月 利興以「調職」為借口,
逼工友辭職,逃避支付遣散費責任。

2011年12月底 與工友及利興到勞工處談判,
利興拒絕支付遣散費

2012年3月15-16日 利興提出每位工友
500元(65處以下)或
1000元(65處或以上)和解
工友不接受不合理和解方案,
安排代表案件審訊,
其它案件押後
2013年7月13日 利興要求覆核結果 勞審處判工友勝訴
2013年8月6日 利興表示會上訴

勞審處判工友覆核勝訴,
並要求利興即時支付
遣散費給代表案件工友

2013年8月27日 利興提出「扣除
強積金後賠一半」
的和解方案

2012年10月3日 高等法院批准利興上訴
2012年12月至2月 利興律師以不同理由拖延上訴 工友律師多次追問利興上訴進展

2013年1月底 收集工友簽名,
投訴利興拖延,
要求勞審處恢復案件、
食環署懲罰利興

2013年2月頭 勞審處回覆要上訴有結果後
才會恢復案件
2013年4月18日 經工友律師向法庭投訴,
終於排期審訊

2013年6月20日 案件於高等法院聆訊

2013年7月16日 高等法院駁回利興上訴
2013年8月頭 利興承認高院裁決,
但拒絕支付遣散費給
測試案件外的其餘工友
食環署仍拒絕會見及協助工友

附件3

利興自拖欠遣散費至今獲批的政府外判清潔合約

批出日期

政府部門

合約

價值/ $

2012 / 05

食環署

深水埗區街市

17,724,210

2012 / 05

食環署

灣仔區街市

19,122,960

2012 / 06

食環署

油尖旺區街市

10,384,300

2012 / 09

食環署

黃大仙街市

24,277,740

2012 / 10

房委會

彩虹邨

(每年)6,202,500

2012 / 10

房委會

漁灣邨

(每年)3,132,000

2012 / 11

房委會

華荔邨

(每年)1,249,200

2013 / 03

食環署

香港區防治蟲鼠

15,707,070

2013 / 03

食環署

九龍西防治蟲鼠

13,017,900

2013 / 03

食環署

香港及九龍墳場及火葬場組和九龍東防治蟲鼠

5,521,200

2013 / 06

康文署

香港科學館及香港歷史博物館

6,503,100

2012年起所獲政府合約總值:

123百萬

1 現時外承辦商如違反以下事項,將會被扣一分:

(a) 支付合約工資(b) 每天工時上限(c) 與工人簽訂政府提供的標準僱傭合約(d) 以自動轉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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