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清潔工處境 Circumstances of Outsourced Cleaning Workers

外判制是指公司決定將一些非核心業務,如清潔工人、保安等工作,交託給相關營運機構負責。由1997年在香港開始流行,而政府也在2000年引入外判制度,將大量非技術工人外判。政府是現時最多外判工人的老闆,約有22000個外判工人。因為投標原則為「價低者得」原則,故外判制的最大好處是節省政府開支和減低成本。然而,外判制卻引伸出不少問題。外判商剝削工友以進一步節省開支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

一、避免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外判承辦商與政府完結合約時,原來的地盤需要轉新承辦商,有很多工友在不知情或拒絕調職的情況下簽署了公司的「自動離職書」,被逼當為工友自行辭職,從而公司嘗試不支付工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案件1

【工潮事發時間】2011年、2014年

【涉事公司】利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涉事者】灣仔食環署外判清潔工友(2011)、灣仔、油尖、深水埗區街市清潔工友(2014)

【剝削員工或違法行為】:用「調職」為理由,逼工友辭職,逃避支付遣散費責任

【更詳細的工潮過程】 請參閱以下文件:

2011年利興灣仔利興街市事件簿2014年灣仔、油尖、深水埗區街市利興事件簿食環外判商利興拖欠 200 萬遣散費 工友追討困難 政府監管不力

案件2

【工潮事發時間】2003年

【涉事公司】新利清潔有限公司

【涉事者】德田邨的清潔工友

【剝削員工或違法行為】:

        公司誤導工友簽自動離職書,逃避支付遣散費責任

管工找部份工友,要他們在自動離職書上簽名。工友因不識字而對文件內容有疑問,管工回答是因為公司業務結束,現在簽名方便出糧。有些工友因而簽名,但不知內容所云(因為不識字),公司借此逼工友辭職。即使有工友希望調職,但公司並無指明工友可調去哪個屋邨。對於年紀大的工友,管工更並沒有向他們提過可以安排新工作。

【現今相關法律條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公司要求與員工續約或簽訂新合約,而員工沒有合理理由便拒絕公司要求,員工即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而,清潔工人已經習慣工作地區的環境,要將其調去其他區域,會令他們無所適從。再者,到底該公司是否在其他地區有職位空缺亦是一個疑問,故工會認為以上案例公司「假調職」為由,嘗試逃避遣散費。

 

二、欠假

公司沒有放員工年假或支付相應的年假工資,變相上少付了員工薪金。

案件 1

【工潮事發時間】2003年

【涉事公司】泰記清潔公司

【涉事者】泰記清潔公司的僱員(寫字樓清潔工友及錄影廠清潔工)

【剝削員工或違法行為】

    1. 公司沒有支付部分工友全數遣散費

公司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金額與勞工法例的規定不相符。

  1. 剝削工友年假,及無支付年假工資

工友於1994年入職,由2000年開始,公司每年放工友7日年假,第三年開始(例: 第三年應有8日年假)公司無放年假或支付年假工資。

案件2

【工潮事發時間】2000年

【涉事公司】顯煌公司

【涉事者】翠屏村工友

【剝削員工或違法行為】

    1. 用「調職」為理由,逼工友辭職,逃避支付遣散費責任

管工叫工友簽名「調區通知」書,內容只得「去大窩口」和「自動離職」兩選擇,更要工友簽了「調村通知」才可出糧。工友為出糧而被迫簽名「調邨通知」。若工友堅持不簽,公司會扣糧。

  1. 欠假

公司每年只放工友7日年假,沒有在第三年開始按勞法逐年增加(例: 第一丶二年應有7日年假; 第三年應有8日年假),公司無放逐年增加的年假或支付年假工資。

【現今相關法律條文】: 年假安排

        當然以上的事件僅是冰山一角,很多工友都因為避免被解僱或不想惹事而不敢發聲。雖然政府有設立扣分制去規管外判商的違法行為,然而扣分制是否真的有效阻阻嚇作用呢?巡查又是否足夠呢?過往亦有公司因為違法違反合約規定責任而被扣分。即使利興曾在2011年拖欠遣散費,它在2012年仍獲得食環署及房委會的多宗外判清潔合約。到底扣分制阻嚇成效如何,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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